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同时,《婚姻法》还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可以看出,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与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均属于法定之义务,并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设置障碍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同时,给付抚养费这一义务的履行不附加任何条件,也不能被排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对方不协助自己实现探望权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事实上,探望权是通过父母之间互相协助实现的,而抚养费是直接支付给子女的,两者是截然分开的,不能将之混为一谈。
上面是离婚孩子抚养费及探视权,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