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按参保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即企业年度缴费工资总额/企业年度参保总人数/12个月。职工分娩前一年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计算生育津贴时,其平均缴费工资根据前后所在单位的缴费工资加权平均计算。女职工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按下列条款规定的产假天数,发放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二)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四)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135天(难产、晚育并领证的天数累加不得超过135天);
(五)婴儿分娩后夭折的,产假90天;
(六)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女职工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支付,自费药品、营养药品、医疗服务及用于婴儿等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