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方面,如果是带领施工队伍的包工头或无资质企业等最终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施工的主体,应收集资金投入凭证、材料采购单、工人考勤记录等证明自身投入情况。
(二)合同效力方面,若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情形,要保留相关合同文本、转包协议、资质借用文件等,证明合同无效。
(三)施工行为方面,对于组织工人施工、采购材料等活动,准备好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发票、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
(四)参与管理程度方面,保留能体现对人员调配、材料采购等事务有决定权的文件,如人员调配通知、采购审批单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