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配合后续侦查、审查起诉工作,遵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避免违规导致再次被限制人身自由。
(二)对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被拘留人,若要继续侦查,根据情况对符合条件者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同时进一步收集证据,若发现新证据符合逮捕条件,及时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
(三)若最终证据不足:相关部门应依法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宣告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