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产假工资
有生育保险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以上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无生育保险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申请条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2016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规定生育的女职工
申请材料
女职工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 这就是山东一胎生育津贴领几个月的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