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绝对权具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基于维护市场交易、避免过分干涉不特定第三人行为自由的考虑,许多国家对绝对权均实行权利法定原则,即绝对权的性质、种类、内容、效力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不能基于意思自治自行设定绝对权或者改变绝对权的内容。我们国家立法也不例外。例如物权法第四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我国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但是作为绝对权,其同样应遵循权利法定原则。然而商标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都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了规定,但对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性质及内容并没有明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