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需逮捕,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
(二)特定情形: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
(三)检察院决定时间:检察院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四)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五)后续: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特定情形下,侦查羁押期限还可继续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