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未注册登记的则为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若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
(三)多个仲裁委有管辖权时,由先受理的仲裁委管辖。
(四)仲裁委发现受理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要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