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自身参与污染环境犯罪活动,要清晰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若起主要作用,如组织、策划、指挥犯罪活动或积极实施关键犯罪行为,应意识到会按全部犯罪受处罚,需及时停止犯罪并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
(二)若只是受他人指使、协助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作用较小,可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陈述情况,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司法机关及相关人员在认定主从犯时,要全面综合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作用等多方面因素,确保认定准确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