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
201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201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
201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标准是什么?
1、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调整情况表
类型 等级 月增加额(元/月) 保底金额(元/月)
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
286 2965
伤残二级
213
2800
伤残三级
193 2635
伤残四级
188 2471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286元,二级每月增加213元,三级每月增加193元,四级每月增加188元。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按上述月增加额调整后,仍达不到保底金额的,补足到保底金额。即:
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965元/月的补足到2965元/月
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800元/月的补足到2800元/月
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635元/月的补足到2635元/月
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471元/月的补足到2471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