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常情况下,起诉离婚要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要是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二)遇到特殊情况,像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起诉离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三)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