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打架会因情节轻重,受到看守所内部惩戒、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具体处罚标准结合打架造成的伤害后果和违规程度而定,以下是详细划分:
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或仅轻微磕碰
若只是轻微争执推搡,没造成他人身体损伤,仅违反看守所监管规定。此时会受到看守所内部的惩戒,常见的有训诫、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情节稍重的还可能被采取短期禁闭、加戴械具等措施,以此维护监管秩序。
情节较重,造成他人轻微伤
这种情况不仅违反监规,还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通常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相对缓和,也可能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看守所仍可叠加实施禁闭等内部惩戒措施。
情节严重,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
该情形已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且若本身处于羁押状态,此次犯罪会被单独定罪量刑,再与之前的罪名数罪并罚。
特殊情形:破坏监管秩序
若打架时存在拉帮结伙、煽动他人参与斗殴、殴打监管人员等行为,即便未造成他人轻伤,只要严重扰乱了看守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就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的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名的处罚同样可与原有罪名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