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若怀疑隐名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积极收集能证明隐名股东身份和出资情况的证据,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转账记录等。
(二)若隐名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债权人不能要求其额外承担公司债务。
(三)若发现隐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