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处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二)经电影主管部门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严重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侵害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群体利益的;
(六)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违法行为涉及的电影含有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
(八)因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前款第六至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重大从重处罚情节。其他各项规定的情形,属于普通从重处罚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作为重大从重处罚情形。
电影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