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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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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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3、二年内发生二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一般都会守法,但是不少人还是会实施触犯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为了维护各地的安定,需要制定一些惩罚性质的法律规范,各地的量刑处罚标准是不同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是如何规定的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2、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五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一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3、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未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4、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未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5、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未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6、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二年且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六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一年且少于二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三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六千元以上八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二年且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六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一年且少于二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三万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六千元以上八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四)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落实有关措施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有2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三千元以上十六万六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有3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六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爆炸性物质的,未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器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标准,并落实《条例》规定的措施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三)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有2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三千元以上十六万六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有3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六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违反规定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储存设施之外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违反规定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储存设施之外的、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的场所,且储存除下列第三项外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违反规定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储存设施之外的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的场所,且储存含爆炸品、液化气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等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九、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证明等材料;(三)泄露委托人的技术秘密或者业务秘密;(四)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或者内容;(五)未经现场勘查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可对有关机构及人员按以下标准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有关机构及人员按以下标准罚款:

1、有1项《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2、有2项《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3、有3项《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有4项《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对于当地的民事主体,在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当地的行政机构在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是可以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规定,实施处罚规定的,一般来说,被判处行政处罚之后,会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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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扩展资料: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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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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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浙江省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判罚标准通常情况下是3年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浙江省当地的人民法院一般也是在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当中,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工作,情节严重的才要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转移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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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三级耳聋残疾补贴政策2020浙江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三级耳聋残疾补贴政策2020浙江省问题解答如下,
一、城市低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号)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持确认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对其按月发给生活补助。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人家庭,重残人员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二、粮油供应帮困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完善本市粮油供应帮困工作的通知》(京民救发226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
三、农村低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5号)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四、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
《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人民助学金制度》(京教财14号)
“烈士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学生和残疾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条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94号)
“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京政发7号)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新增租金免交。”
七、城镇廉租住房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1005号)
“实物配租主要针对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的申请家庭,这些特殊对象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
八、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享受政府补助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享受政府补助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管字125号)
“享受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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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盗窃罪怎么判刑?
浙江省盗窃罪的判刑标准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数额巨大的可以处3-10年有期徒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上述三种不同的情节来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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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7浙江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17浙江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问题解答如下,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自治区。标准为,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调整办法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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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加班工资怎么算?
浙江省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就是: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话就是平时工资的三倍;周末加班的话就是平时工资的两倍;平时加班的话就是平时工资的一点五倍。这也是我国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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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2017浙江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17浙江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问题解答如下,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自治区。标准为,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调整办法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重庆市户口在浙江省车辆能不能上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是重庆户籍,想在购车办理落户上牌手续,需要当事人出示身份证原件,以及当事人在浙江的居住证才可以申请办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票据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身份证明是指: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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