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如下:关于罚款金额为固定数值倍率形式的,应当在最高倍数和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为三个及以上的阶次区间;对于一般的处罚行为,应参照中位数进行裁量;对于从轻处罚的情况,则应当在中位数下方予以降低;而对于从重处罚的情况,则不得低于中位数。关于罚款金额为浮动幅度的情况,也需要在最高额和最低额之间划分为至少三个阶次(若最高额与最低额之比大于等于四倍,那么应当将其按照倍数形式来划分相对应的处罚阶次);同样地,一般的处罚行为应该以中位数为准,从轻处罚要在中位数下方降低,从重处罚则不能低于中位数。如果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却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话,一般的处罚应该以最高罚款数额的40%到60%来确定,从轻处罚则应在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
最后,对于区、市或者县级别的政府部门,他们可以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实际情况,灵活地决定是否需要把罚款的额度限制在上限以内。只不过对于那些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这种自由裁量权将被严格禁止。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什么
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原则;
同时,在运用这一权力时,也必须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以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公平与透明度;
此外,采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充分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力求通过执法活动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制:罚款数额分为固定罚款与浮动罚款两种模式。对于固定罚款,应当设立至少三个阶梯级别的罚金规模;一般性的处罚采取中等水平,从轻处罚低于中等水平,而重罚则必须达到或超过中等水平。同样地,浮动罚款亦需要设定最低三个阶梯级别的罚金规模;一般的处罚以中等水平为基准,从轻处罚则低于中等水平,而重罚则不能低于中等水平。当仅有最高罚款的规定时,一般性处罚的幅度应在40%至60%之间,从轻处罚的幅度则应低于20%。然而,各区市县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罚款额度进行适当调整,但是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其罚款额度是不可自由裁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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