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诉讼费用减免缓规定有: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该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做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方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