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管制拘役是指:
(一)执行机关及交付执行
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二)对管制、缓刑罪犯的考察与处理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管制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通知本人,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乃不改正的;
(5)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