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来说,出借款项给夫妻一方时,若希望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在后续追讨债务时,若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要积极收集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二)对于夫妻双方而言,若一方对外举债,应明确告知另一方并获得其追认,避免日后产生债务纠纷。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可能以个人名义产生大额债务,要及时关注债务用途。
(三)在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债务的清偿要达成明确协议,若协商不成及时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