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公司提出劳动仲裁管辖异议需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审查后按情况处理,无正当理由超期提出可不予处理,劳动者等待审查结果,对裁定不服无救济途径,遇公司故意拖延可与仲裁委沟通推动程序。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提出劳动仲裁管辖异议有明确的时间和形式要求,要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对异议进行审查,若成立就移送案件,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提出,仲裁委有权力不予处理。劳动者此时只需等待仲裁委的审查结果。目前,若劳动者对仲裁委关于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只能接受并继续后续仲裁程序。要是公司故意利用管辖异议来拖延时间,劳动者可积极和仲裁委沟通,促使仲裁程序尽快推进。如果大家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