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调整,我市企业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额为一级190元、二级180元、三级170元、四级1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5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5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6801元)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执行,即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