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第二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本市市区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核准,按照本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本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8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原公有住房的认定和补偿,由产权单位根据公有住房安置档案记录及房租缴纳情况进行认定,核实后加盖公章并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征收实施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偿安置,限期腾退。
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地产评估价值的20%补偿给房屋产权人,其余部分支付给原公有住房承租人。
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购买安置房的,按认定后的合法承租面积,享受优惠安置价,超出合法承租面积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第二十七条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效益和实际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伪造、变造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三)临时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六)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内容。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