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破产清算债务划分,企业应明确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范围,确保随时用债务人财产清偿,避免因认知不清导致债务处理不当。
(二)当债务人财产不足时,优先保障破产费用的清偿,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三)企业需按法定顺序依次清偿其他债务,先职工权益,再社保税款,最后普通债权。
(四)若同一顺序清偿要求无法全额满足,要按比例合理分配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