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急救的,可以就近救治,但伤情平稳后,应当转到工伤保 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 需要工伤康复的,应当在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
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设 施标准范围。超出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和住院 康复伙食补助费, 以及转往自治区外就医的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具 体标准参照《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 ) 职工在自治区内住院治疗及康复治疗工伤的, 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计发十五元 伙食补助费。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需转院在自治区内跨市、 县就医的, 其往返交通费按长途汽车和火车硬卧及以下标准, 凭票据报销 (不包括出租车票 ) 。
(二 ) 工伤职工需转院到自治区外就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其往返交通费按长途汽车和火车硬卧及以下标准, 凭票据报销 (不包括出租车票 ); 伙食补助费 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三十元计发 ; 办理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二百元标 准,最多支付三天,凭住宿票据报销,住院期间费用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