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围墙倒塌砸伤路人2008年8月15日晚15时许,天刮着大风下着大雨,苏生匆匆往家赶,在路过济源某公司时,被该公司突然倒塌的围墙砸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后,由于与该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引起诉讼。法院判决:围墙所有者承担责任该案经济源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苏生在某公司墙外行走时,被该公司的围墙砸伤,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所有者或管理者能证明其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济源某公司称,事发当天狂风暴雨,其公司的墙才倒塌,系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济源某公司应当赔偿苏生损失。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济源某公司赔偿苏生28771.27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双双提起上诉。济源中院审理后认为,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外在力量。如地震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等社会现象。虽然济源某公司的围墙在下雨时倒塌,但其没有证据证实其所在的地区发生了大量房屋倒塌的现象,故其围墙倒塌不属于不可抗力所致,依法不能免责。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说法:建筑物倒塌致人伤亡如何赔偿法律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