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可能出现多个受害人,而根据现行《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是以“次”计算而不是以“人”计算,而对于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出现多个受害人时,如何分配交强险限额问题,《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或其他司法解释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操作不统一。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先起诉的受害人获得全部限额;二是以受害人的损失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三是按受害人的人数平均分配。虽然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但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分配交强险的方式不具可操作性。按份额分配交强险份额表面上看较为公平,但实践操作中有诸多程序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