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受害人交强险赔偿比例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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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两个受害人交强险赔偿比例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有两个受害人交强险赔偿比例是怎样的

一、有两个受害人交强险赔偿比例是怎样的

有两个受害人交强险赔偿比例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赔偿数额。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三、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个人在驾驶机动车时,总会遇到车辆交通事故,少则两辆车相撞,多则十几辆车连环相撞。通常车主都会给车辆买车辆保险,而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必买的项目,交强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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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关于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分为有责任和无责任,死亡伤残项目为110000元,财产损失分别为2000元和100元,医疗费用为10000元和1000元,当然以上是最高的赔付额度。
交强险条例中除了对于赔付数额的规定之外,对于赔付的内容规定也很详细。对于死亡伤残、医疗费和财产损失的相关内容都进行了介绍,比如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的费用都属于医疗费的类别,死亡伤残费的内容就比较繁杂了,比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在交强险赔付比例中,人们最为关心的还是赔偿数额的问题。关于赔付这一点,大家不用担心,只要手续办理齐全,就会百分之百赔付,这就是交强险具有强制性的特色。不仅仅体现在强制缴纳上,更体现在强制执行上,所以具有双向性质。
很多人都认为交强险赔付比例有一定局限性,因为它有一定的责任限额要求。如果加入商业险的话,就没有限额的体现,如果车主这样想或者看问题就太过于片面了。我们在比较险种的时候,除了考虑赔偿的限额之外,还应该关于免责条款。
所谓免责条款,就是在某些条件下,不予理赔的内容,商业险中就有很多此类条款,尤其是在投保人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是不予赔偿的。从这一点上来看,交强险的保障范围非常大。
想要全面了解交强险赔付比例,除了数额和内容之外,我们也有必要知道交强险的免责条款。在一些情况下,交强险是不予赔偿的,这在法律中规定也很详细,比如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就不会予以赔偿,因为不符合定义中“受害人”的范围;第二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此外还有间接损失等等。而且交强险也不会涉及到免赔率的问题。
在交强险赔付比例中,我们还需要关注其与商业险的赔付关系,二者有补充的关系。不过赔偿的前提条件有所不同,所以大多数人们才会选择三责险等作为补充的险种。当然如果只入交强险这一种险种也可以,不过风险会更大一些,直通作为专业的,也不建议大家这样做。
交强险赔付比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有一定的考虑和依据。这是保监会根据受害人的保障要求以及国家的经济水平结合在一起制定的,同时还参考了消费者的支付能力,这些情况综合起来构成了具体的赔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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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
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抗辩事由,是指医疗单位为对抗患方的诉讼请求,使己方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而提出的事实理由。《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2),
(3)两种情形,即医疗风险。医疗风险,是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风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医疗意外及并发症。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在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故其可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
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而后一种疾病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它有三个基本特征:
(1)后一种或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病症所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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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规定,并发症可以作为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但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必须有充分的医学事实证明某种损害后果确实常常伴随某种手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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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可以预见的医疗风险,如激素的副作用等,医方在治疗前己向患者充分说明并征得其同意且治疗过程中,医方无违法行为时,同样可以作为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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