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负全责交强险是否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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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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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害人对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况下交强险给依然会赔偿,既然是受害者负全责,那么说明投保车辆在此次交通事故当中是没有责任的,被保险人如果在道路交通事故当中没有任何责任,交强险的最高赔偿限额是12100元。机动车交强险的最大特点就是,投保车辆无责任也依然会赔偿。
受害人负全责交强险是否赔偿

一、受害人负全责交强险是否赔偿?

赔偿,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一)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000元

(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三)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二、 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1、 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

2、 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

受害人负全责的这类交通事故在现实生活当中还是比较常见的,类似于由于非机动车闯红灯而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屡见不鲜。既然没有受伤的这一方并不需要对交通事故负任何的责任,对于当事人个人而言,所有的经济赔偿基本上就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了。反而,无责任方还可以和受害人索要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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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受害人交强险该怎样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交强险保险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偿,超过部分由责任方赔偿。受害者为两人时保险公司也只进行一次赔付。
1、在交通事故中,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交强险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下:为110000元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20元。
2、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交强险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下:为110000元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2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强险由谁来负责赔偿,交强险由谁负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强险由谁来赔偿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为责任主体,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而非其本身的侵权行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负有不考虑肇事者有无过错的赔偿义务,只有在损失是由非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但是,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前提是机动车投保的保险性质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为商业保险。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按照保险法、合同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应按行为人有无过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为责任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肇事双方为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三种情况:其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其
二,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并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其
三,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在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内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其余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在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考虑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四个构成要素。确认赔偿责任主体应查明是谁的过错(原因)造成了损害(后果),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其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确认赔偿责任主体的关键。在侵权法的一般情况下,对损害结果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行为人无过错则无责任,但由于机动车的危险性高于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责任主体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和意外,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过错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的过错有所不同。肇事方为机动车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肇事方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的过错仅指过失,包括重大过失,但不包括故意。理论界和实务界认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民法通则将高速运输工具规定为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交强险要赔偿什么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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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车主知道肇事者喝酒,还出借车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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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
(一)至
(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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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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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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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该如何赔偿问题,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并没有直接规定,至今还是空白。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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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上诉人没有按照规定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不但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更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上,双方都有过错;但是在没有为本案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上,是被上诉人的全部过错,上诉人是没有任何过错的。本案中,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产生的损失,是由于被上诉人没有为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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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没有任何过错。机动车一方是否醉驾、无证驾驶,是否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全部是机动车一方的单方行为,受害的第三者既无法预防、制止,由于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偶然性,也无法选择。同样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过错程度一样,机动车有交强险的受害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有支付保障的交强险赔偿;没有交强险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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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谁?
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在我国的保险的规定中,交强险的第三人,是指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因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三人制度的设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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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受害人是被保险人时,是否还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呢
[律师回复] 受害人是被保险人时,是否还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呢
本案应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赔偿欧某损失80000元。
【案情】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农民欧某和刘某在同一钢材专业市场施工工地装运土方。2009年11月2日下午5时许,欧某将其驾驶的赣D90627号车停放在施工工地上,在其下车关车厢后栏板时,该车突然自动向后滑行。欧某忙用双手去顶住车身,却被车子逼得往后退,并将其夹在刚停放在该车后方1米多远处刘某驾驶的赣D11227号车右侧门之间,附近作业的人将赣D90627号开走后,欧某才从两车间出来。刘某见欧某出来了,就将车驶离了现场。欧某不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为疼痛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欧某驾驶的赣D90627号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刘某驾驶的赣D11227号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为赔偿事宜,欧某的家人将刘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刘某和两保险公司赔偿欧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元。
【争议】
受害人是被保险人时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能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理由有三:一是事故发生地并不是在道路上,而是施工工地;二是事故发生是由于车辆自动滑行引起,并不是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三是交警部门已认定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本案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而应按安全生产事故或意外事故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刘某驾驶的赣D11227号车投保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等110000元,余款50000元由刘某和欧某按责任划分进行承担。其理由是主要有二点:

一,根据法律规定,该事故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要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也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
第四条的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故欧某是赣D90627号车的被保险人。根据该保险条款
第五条之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份无或省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因此,被保险人欧某不属于赣D90627号车投保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交强险理赔人员范围,欧某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应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赔偿欧某损失80000元。
【评析】

一,本案按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有法律依据。如前述
第二种意见中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都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欧某驾驶的赣D90627号车系在道路以外发生事故毫无疑问,但是否属于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呢?本案事故发生时赣D90627号车虽无人驾驶,但其自行向后滑行,实质上仍是处于运动状态,而机动车处于运动状态时就应认定是通行性质。因此,本案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合法有据。

二,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缺乏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来源在于2006年3月21日第462号令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
第三条规定,“本条列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强制责任保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规定中并没有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这里也没有规定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

三,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第三人之外,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假如被保险人有两辆汽车,其将一辆借给他人驾驶,而该驾驶人因驾驶不慎与被保险人所驾驶的另一辆车相撞造成被保险人伤亡,那么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作为受害人的被保险人就无法获得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交强险是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是为“第三者”利益进行的保险。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者”是指本车车上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包括本车的车下人员、路人、对方车辆的车上人员等。据此分析,当被保险人处于本车以外时,相对于本车而言就应属于第三者,而交强险既然保的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就应包括被保险人为第三者之情形,否则便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立法和司法原则。

四,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是法定责任,而非合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立法目的显然是为了迅速填补受害人损失,而且该法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与被保险人过错之间的关系作出规定,也即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无须考虑被害人的过错。因此,基于交强险购买上的强制性和赔偿上的强制性,决定了保险人对受害第三者所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而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交强险合同约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事故责任划分与免赔率的确定等条款,属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约定,并不能对抗受害人,也即受害人是何种身份并不受合同条款约定的限制,只要被保险人成为了受害人,其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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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车祸受害方无责。开车全责,开车入五十万保险。现在受害人无力交住院治疗费半个月要求出院。出院后的药费,护理费等。保险公司怎样赔偿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方式,一般按以下顺序:⑴交强险。交强险按限额,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果是全责,目前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即使出现违章情况,驾驶员如无力赔偿第三人遭受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照新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予以赔付。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付后对驾驶员而言并不意味着能够免除,该部分赔偿款项系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垫付的行为,其目的是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获得赔偿保障和医疗救治,因此,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向违章驾驶员进行追偿。  ⑵商业险。对于交强险赔偿剩余部分,商业三者险按责任,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此外,在商业三者险中设置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等规定,即保险公司对超出免赔率或免赔额的部分才进行赔偿)。假如出现违章情况(如酒驾或私自改变车辆用途),因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普遍将醉酒驾车等违章行为列为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并不负责赔偿,应由驾驶员负责赔偿。⑶驾驶员个人负责。在交强险限额赔付,三者责任险之外剩余的部分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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