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若遇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为保障自身债权实现,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自行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三)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规范完成清算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