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判处管制,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要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二)若有先行羁押情况,注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可计算自己剩余的管制刑期。
(三)管制期满后,若执行机关未及时宣布解除管制,可提醒执行机关依法履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