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般情形下,公安机关若认为被拘留人需逮捕,要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7日内决定,若在此期间未超10日拘留期限,应按程序进行;若超期,被拘留人或家属可要求释放。
(二)特殊情形时,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1至4日,公安机关要把握好时间,避免超14日拘留期限;若超期,被拘留人或家属可维护自身权益要求释放。
(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院审查的7日,公安机关务必在37日内完成流程,否则被拘留人或家属可要求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