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解决:纠纷双方尊重历史、相互让步,自行沟通达成协议,这种方式最为便捷高效。
(二)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时,可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提出调解申请,由这些第三方介入调解。
(三)申请行政处理:调解无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由乡级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能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