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符合特定情形但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应主动了解自己可获得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的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为被告人提供高质量的辩护服务。
(三)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地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