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通知供货方货物问题并保留证据,如质量检测报告、照片、视频等。
(二)依据初步意向或口头约定,要求供货方采取补救措施,像更换合格货物、修理等。
(三)因货物不合格造成损失的,要求供货方赔偿。
(四)若供货方拒绝处理,收集往来沟通记录、货物交付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即使没有书面合同,有其他形式能证明买卖关系存在,也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