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劳动者要求单位补交社保,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一般受理时效为2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张补缴不受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且各地补缴时限规定有差异。
法律解析:
依据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劳动者要求单位补交社保申请时,通常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为受理时效;若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缓刑人员作为劳动者,与普通劳动者权利义务基本相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主张补缴不受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后,需在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然而,各地在实践中对社保补缴时限规定存在差异,部分地区可能不受理超过一定时间的补缴申请。因此,劳动者遇到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要及时与当地社保部门和单位沟通。若问题无法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对社保补缴问题仍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