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遭遇工伤需暂停工作治疗,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正常出勤工资涵盖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二)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不过延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三)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四)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