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前,要仔细考虑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确保双方真实意愿且内容合理合法。
(二)申请离婚登记时,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
(三)冷静期内,双方要认真思考离婚决定,避免冲动撤回或不撤回申请。
(四)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务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防止错过时间需重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