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害人希望在二审中表达自身观点和诉求,积极推动案件查明事实,可选择出庭,在庭审中清晰陈述自己了解的情况。
(二)若被害人因个人原因,如身体不便、心理压力等,不想出庭,也完全可行,二审会正常进行,法院会根据现有材料审理。
(三)若被害人不确定是否出庭,可先与律师沟通,听取专业建议,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表明被害人出庭并非二审程序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