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是否存在犯罪集团,若有,找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人,这类人处于核心地位,策划、指挥犯罪活动,是主犯。
(二)查看共同犯罪中谁是主要实施者,对犯罪完成起到关键作用的,可认定为主犯。
(三)对于直接参与犯罪,但在实行行为中作用较小的,可认定为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四)不直接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却为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等,可认定为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