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书》的制作规范2 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是承办案件的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需要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时,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派出所领导审批的文书。它是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过程,是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对同一起案件,制作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可以一书一人或者一书多人。《呈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报告》由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领导批示栏、审核意见栏、经办意见栏和文书名称。
2、正文。正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应依次写清姓名、性别、年龄或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及职业、违法犯罪经历。对单位进行处罚的,还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情况。
(2)公安行政处罚审批的理由。
首先,要把已经查清的违法事实叙述清楚,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危害后果等。
其次,概括叙述依法获取的证实违法行为发生以及与违法嫌疑人相关的证据情况。证据种类有当事人的陈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3)公安行政处罚审批的依据。在这一部分中,要依据上面叙述的处罚理由,说明违法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的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或者哪一条哪一项),是什么违法行为,依据什么法的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或者哪一条哪一项)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