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前要备齐材料,包括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若有孩子还要带孩子出生证明等能证明孩子身份及抚养相关情况的材料,离婚协议书要明确孩子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三)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向受理机关撤回申请,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无误后会收到《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相关材料会存档。
(四)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