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质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如下,
第七十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七十八条 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第七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自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二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执法监督)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