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在司法实务及理论上存在两种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是买卖合同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是委托合同关系。笔者认为,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以《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内容及相关条件,对照法学理论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在实务中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受让方取得了购房指标,但受让方仍是以转让方(原购房指标所有人)的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指标转让方仍是购房人),过了一段时间,购房指标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第二种情形: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受让方取得了购房指标,受让方凭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到房地产开发商处以受让方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受让方即取得了原购房指标转让方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受让方是房产的购买方,以后,也无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第一种情形中《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就购房指标转让达成了协议,转让方获得转让购房指标的价款,受让方取得了“购房指标”及相应的权利,但“购房指标”仅仅是一种“权利”或“资格”,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或身份特征,与法律上的“物”(包括虚拟物)仍有较大的差异,且与人的公务员或职工的身份、职称、工龄、职务、学历、积分等相联系,在处分也相应受到限制,如有的单位规定,单位内部集资房三年内不得上市转让等或者职工内部有优先受让权。因此,购房合同登记的买受人始终是购房指标原所有人,而非购房指标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指标持有人),因而就存在事后以原购房指标所有人名义办理房产证之后,再以购房指标原所有人作为转让方,以购房指标受让人为受让方,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受让方再办理房产转户手续。第二种情形之中,通过购房指标的转让,受让方取得了购房指标,受让方即取得了签订单位集资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即享有了签订物权合同及享有物权合同上的权利,这种情形下,购房指标原所有人的单位对转让购房指标不作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