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情况下,公司债务由公司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法人代表无需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法人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其财产与法人代表个人财产相互分离。
(二)若法人代表同时是公司股东且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若法人代表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若法人代表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需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