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民间借款,若股东未出现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况,无需担心担责问题,正常处理公司运营事务即可。
(二)若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可能担责的情形,应及时规范自身行为,如补缴未出资部分、将抽逃的资金返还。
(三)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防止股东出现可能导致担责的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