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事故责任,若肇事方负全责,及时联系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若双方都有责任,按责任比例与对方及其保险公司协商费用分担。
(二)若肇事方未投保或逃逸,受害人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三)受害人可自行垫付费用,治疗结束后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向责任方索赔。
(四)若受害人经济困难,可要求保险公司、责任方先行垫付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