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这类用工形式灵活性的核心体现,契合其以小时计酬、工作时间较短的特点,旨在保障双方的自主选择权。
1.用人单位在终止用工时,应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的意愿及时间,确保信息传达清晰无歧义。同时需及时结清劳动者已完成工作的报酬,避免因报酬结算不及时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2.劳动者若需终止用工,建议提前合理时间告知用人单位,方便对方做好工作交接与人员调配安排。此外应妥善保留工作记录、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若后续出现报酬争议可作为维权依据。
3.双方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时,应明确约定用工形式、工作时间、报酬标准等关键内容,避免因约定模糊导致后续对用工性质产生争议。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规定,确保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二十四小时,防止因违规用工承担额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