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因为退休前身份不同,判刑后待遇不同。
一、公务员退休人员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4号)第二条(五)、(六)款规定,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二、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人退休人员
根据中组部 、 人社部 、 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第二条(五)、(六)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以上是对拘役退休人员工资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