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对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票据原件;
(2)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应提供与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3)对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企业单位的须提供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须提供《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对于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用人单位申领的除外);
(5)对于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须提供《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复印件、《人民法院调解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6)对于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须复印有户籍信息和本人信息的页面)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对于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①5-6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及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含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申请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7-10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及本人或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含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退工单等)原件及复印件;
③45周岁以上5-10级女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须提供该工伤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须提供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注:待遇由用人单位申领的,上述材料的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待遇由个人申领的,上述材料的复印件由本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