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叔叔上周被行政处罚了,行政处罚主体是什么,想要问一下不属于行政处罚的主体的是什么,谢谢

帮助10人 9.8k浏览 匿名 2018-04-09 安徽蚌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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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又分为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和许可证)、财产罚(罚款、没收财产)、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
    全文
    6 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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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这就要求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行政处罚实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或组织。但对于行政拘 留、劳动教养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则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行使,不得委托其他机关 、组织代行。
      行政主体进行委托时,受委托方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方可委托:
    (1)相应的机关、组织是依法 成立的;
    (2)其不具有营利目的;
    (3)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业务的工作人员;
    (4)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受委托的机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并接受委托行政主体的监督, 不得再行委托。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以上为不属于行政处罚的主体的是什么的解答,希望采纳
    全文
    7 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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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被行政处罚了,不属于行政处罚的主体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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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执行主体是谁?
行政处罚的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还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是不同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还有两者的目的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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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协议主张无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协议将被判定为无效:
1、协议当事方缺乏缔结该协议所必需的资质或权限;
即他们的身份或地位不符合签署这份协议的要求;
2、协议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直接冲突,违背了国家有关的法律条文;
3、协议内容明显背离社会道德规范和良好风俗习惯;
4、参与协议缔结过程的各方当事人经过蓄意谋划,企图通过此协议损害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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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海东市平安区拆迁的具体计划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征收协议的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了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单位;
其次,强调了负责征收土地的单位;
再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经由村民代表大会慎重考虑并决议通过后,与乙方达成共识,决定将甲方的土地交由乙方进行相应开发项目,为此,经过甲方和乙方的实地考察、深入交流以及多轮的协商磋商之后,特别制定了本份合同,旨在为双方提供一个共同遵循的准则。
此外,还详细列出了征用土地的具体数量以及所处的地理位置;
最后,明确了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
而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主要涉及到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了拆迁补偿的方式,即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的期限;
第二,确定了安置用房的面积、标准以及具体的地点;
第三,明确了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以及相应的期限;
第四,明确了搬迁的期限、搬迁过程中的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
第五,明确了搬迁补助费以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标准以及支付方式;
第六,明确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七,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其他需要补充的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开发商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变更所售房屋之结构布局,则购房者有权向相关的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拒绝接收该房屋,从而追究其继续履行合约义务、采取有效的弥补措施或对相应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等一系列违法规约责任。
需特别指出的是,商品房的整体规划设计乃是由房地产开发商遵循市政规划的原则所制定,经过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查核准后才得以实施。
此外,商品房的规划设计亦应当在与购房者签署的书面合同中明确载明,这意味着任何形式的更改均须得到合同双方的共同认可,且不得随意为之。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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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行政主体如何认定?
行政处罚法行政主体是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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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缔约过失和确认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措施,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向:
首先,需要执行返还财产的操作。
返还财产的含义在于,当合同被确定为无效或撤销之后,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经交付的物品,而对方则需承担将已接收之物返还的义务。
其次,如果因无效合同所获得的对方财产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那么就需要根据所获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并以货币的形式向对方提供补偿。
再者,如果由于合同无效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并且另一方对此存在过错,那么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
然而,这里的“损失”仅限于实际已经发生的部分,预期利益并不在此列,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尽可能地恢复原状。
最后,如果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从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进而导致合同无效,那么由此获取的财产将被收归国有或者返还给相关的集体和第三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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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处罚主体错误有什么?
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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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无证运营网约车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道路运输事业的企业或个人,将被上级的道路运输监管机构勒令停止经营行为;
2.若涉及到经济利益方面的问题,相关机构将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查处和没收处理,同时会对违法所得额处以两倍以上但不超过十倍的罚款;
3.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低于两万元人民币,那么将会面临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罚款处罚;
4.对于非法运营的网约车,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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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行政主体都有行政处罚权吗
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具有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像工商局、税务局、卫生部,国土资源局等相关行政主体就具有行政处罚权,除了行政主体之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一些组织也具有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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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违法记录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该类违法行为被视为行政事件处理,涉及的行政处罚类型主要是针对被指控者个人的影响,例如在参军、报考军事或警察学院等方面可能会受到限制。
此外,还包括了诸如治安行政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包括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包含强制戒毒)以及责令社区戒毒(包括限期所外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多种行政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对已经依照前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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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上种树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农村土地在流转之后不得变更其原有土地属性,而进行房屋建造则明显属于改变土地性质之列,因此,这种做法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对于土地流转方面的条件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流转必须是农民自主意愿的体现,并且该流转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权属无任何争议;
其次,交易双方均需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及行为能力,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皆可参与其中;
再者,欲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必须为土地的产权所有人,即对土地拥有最终决策权之人,同时,产权所有人亦可委托相关组织或个人代为处理;
最后,土地流转交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相关政策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皆无法进行土地流转。
此外,在满足上述各项条件之后,方可进行土地流转,但需注意的是,土地租赁给他人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承包期的时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行政复议申请房产解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解析:
解冻冻结财产(房产)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在法院实施保全措施之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如未能依法发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程序,则保全措施将会自动解除;
其次,被申请人如果能够提供有效的担保,也可以申请解冻其被冻结的财产;
再次,如果被申请人自愿将申请人所请求的标的物提交给法院进行监管和保管,那么保全措施也会随之解除;
此外,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主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法院也可能会考虑予以解封冻结的财产;
最后,若申请人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其所提出的请求,法院也有可能会同意解冻其被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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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被处罚主体要求是什么?
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中被处罚的主体。享有行政处罚权,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取得了特定的行政处罚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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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再婚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再婚者在婚前购置的房产是否构成夫妇双方的共同资产,依据现行法令的明确规定,该类房产并非作为夫妇共有财富而存在。
然而,当事人可通过自行协商另行作出约定。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即是依据法律明文规定或经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在婚后各自独立保留的一定范围之内的个人所有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项财产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2)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
以及
(5)其他应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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